邢台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月工资平均上调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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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1-07-15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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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每月840元、760元、690元,分别调整为1040元、960元、860元,月工资平均上调200元。这是记者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的。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仍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1100元、1040元、960元、86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依次为11元、10.4元、9.6元、8.6元。其中,邢台市、邢台县、沙河市执行月最低标准为1040元,10.4元/小时;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执行月最低标准为960元,9.6元/小时;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执行月最低标准为860元,8.6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为应发工资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及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超10%员工拿最低工资将被重点监控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依法确定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底线,适合生产经营困难、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人数达到全体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当事先报当地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被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报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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