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受益人信息应予公开

扫描到手机 社会 来源:荆楚网 发布日期:2014-09-15 09:17 字号:T|T

摘要:据《京华时报》报道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环境、住房、物价等多个方面。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进行了解读。

据《京华时报》报道 近日,最高法院发布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环境、住房、物价等多个方面。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进行了解读。

案例显示:2013年3月,杨政权向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失败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 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一审法院以信息包含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为由,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泰安市中院二审予以改判。泰安市中院审理认为,相关 法规规定,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应公示。因此这些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因此判决肥城市房产管理局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李广宇指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的申请材料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而依法免于公开。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 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 以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 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

责任编辑:姚玲玲 关键字:保障房收益人保障房收益人信息公租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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