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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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牛城晚报
发布日期:2014-09-1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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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邢台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含已购集资建房)的上市交易活动。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含)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后可以上市交易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本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控制线确定为110平方米,超出部分为超标面积。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按交易计税价格的1%缴纳。
第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标准部分应按以下标准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补交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补交比例为超标部分原购房款的15%。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已补交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的上市时不再重复缴纳,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进行备注。
第七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含),不上市交易的,也可按照本规定第五、六条的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取得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第八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买卖、互换、赠与、租赁、出资入股。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不满五年的,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回购,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原因导致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转移的,应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后,办理普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等原因导致经济适用住房权属转移的,可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但房屋性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不变。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发生权属转移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征缴,或委托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邢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代征,应缴未缴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房屋交易相关的税费业务,不得开具完税证明,无完税证明的不得上市交易。
收回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减免费用差价款应上缴本级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市区以外的其他县(市、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五年,自2014年 月 日至2019年 月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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