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朝阳5项目发房屋征收令 可获1.2万提前签约奖

扫描到手机 土地 来源:南昌晚报 发布日期:2014-09-18 08:30 字号:T|T

摘要:昨天,西湖区大朝阳片区5个项目房屋征收下达“征收令”,并公布房屋征收评估价格。5个项目为洪城路以南项目(大朝阳A1、A2、A5地块)、洪城路以南项目(道路沿线危旧房改造)、建设西路道路工程(抚生路-沿江南大道)、洪城路以南项目(森林公安周边地块)、朝阳洲(水厂路)基础工程。

征收范围

  5地块征收494户9.63万平米

大朝阳连线成片项目(含大象湖项目)位于洪城路以南,占地约1400亩,房屋面积102万平方米,涉及被征迁房屋5000余户,该项目共包含12个地块。昨天,5个地块房屋征收下达了“征收令”。

洪城路以南项目(大朝阳A1、A2、A5地块)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5.05万㎡,被征收户数约349户;洪城路以南项目(道路沿线 危旧房改造)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0.26万㎡,被征收户数约18户;洪城路以南项目(森林公安周边地块)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 1.73万㎡,被征收户数约82户;建设西路道路工程(抚生路-沿江南大道)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0.49万㎡,被征收户数约23户;朝阳洲 (水厂路)基础工程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约2.10万㎡,被征收户数约22户。

 私房住宅

  安置房位于洪城路以南

私房住宅征收房屋补偿方式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的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对选择实行就近产权调换的,按照“征1还1,就近靠档”的原则安置。

按“套内对套内,公摊对公摊”的方法以套内建筑面积进行就近靠档安置。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 按市场优惠价格(按市场价70%)结算;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 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交房顺序领取选房序号。安置房地点为西湖区洪城路以南项目(大朝阳A1、A2、A5地块)A5地块内。

选货币补偿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

装饰装修补偿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补偿方面,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户每次500元;户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户每次500元另加超出部分每平方米3元。

临时安置补偿方面,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或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结算;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结算。

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3.5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户结算后少于600元的,按600元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0日前签约可获最高补助和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方面,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在9月30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的20%给予奖励;在10月1日至10月15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10月16日至30日(含)完成签约 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10月31日至11月14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11月 15日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最高可获1.2万元提前签约奖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11月29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即9月30日(含)前签约可获金额最高奖励。

被征收人取得的货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免征部分契税时间自下发征收决定之日起1年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有效。

  私房非住宅

经营性非住宅提前签约最高奖6万元

征收私房非住宅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搬迁补偿按5元/平方米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临时安置补偿奖励标准按征收私房住宅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执行。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10月3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每平方米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 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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