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 2/3住户同意方能改建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成都晚报 发布日期:2014-09-26 08:51 字号:T|T

摘要:昨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会议审议。相比第一次审议稿和第二次审议稿,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被征收房 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施房屋征 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昨日,《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会议审议。相比第一次审议稿和第二次审议稿,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被征收房 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施房屋征 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此外,在二审稿的基础上,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完善了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按照修改后的内容,实行旧城区改建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 求房屋所有权人的改建意愿,除了总户数过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权人明确同意改建,还要求房屋所有权总面积过三分之二,方可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同时,房屋征 收补偿方案的内容中,明确提出要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等。

关于房屋产权调换,法制委员会在草案修改稿中提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之日起24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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