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制办负责人就 《 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 答记者问

扫描到手机 本地 来源:邢台日报 发布日期:2014-11-25 10:25 字号:T|T

摘要:2014年9月16日,邢台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8日以市政府令〔2014〕第6号形式印发。该《办法》的出台在全市上下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法制办负责人。

2014年9月16日,邢台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0月8日以市政府令〔2014〕第6号形式印发。该《办法》的出台在全市上下引起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采访了市法制办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答:近年来,随着市区框架的拉大以及新建住宅区、旧城改造住宅区的逐步建成,市区人口增长迅速,而与之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设未能同步跟进,形成了学校布局不合理、教育设施不足、班容量大、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难问题。尽管在市区住宅区规划建设中,市政府规划配套了一些幼儿园,但由于缺少相应的管理办法,导致不少配建的幼儿园没按规定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而是出租、闲置,甚至改作他用;规划的小学,也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部分被撤销或被其他用地占用。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很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有提案建议。为提升城市的承载力,完善城市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加强我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出台结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因此,今年初,市政府将制定出台《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列入了2014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最早于2005年3月份,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冀发〔2005〕11号)就规定: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城市成片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小区,开发单位负责同步配套建设中小学,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开发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缴纳一定资金用于中小学建设。2010年11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2011年1月份出台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同样规定了:新建居住小区要同步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1年3月份出台的《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明确提出: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由开发单位负责同步建设幼儿园、中小学,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规定了凡市区内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均应无偿配套建设相应的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明确了配套教育设施的规模、建设、移交等具体要求;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对已配建教育设施接收工作的要求;规定了已移交配建教育设施的使用要求;明确了有效期和起止日期。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办法》适用于2014年7月14日市规委会审议通过的《邢台市“一城四片”教育设施规划》中规定的“一城四片”(即:桥西、桥东主城区和开发区及高铁片区、七里河片区、上东片区、龙岗片区)范围内。

问:新建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的要求?

答: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凡新建小区均应配套建设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达到配建规模的,开发企业要按《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相应实物配建教育设施,达不到配建规模的,应同比例参与属地政府主导的教育设施建设。配建的教育设施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使用。

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如何实施?

答:《办法》规定,配套的教育设施要与住宅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招标、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按时限移交,未同步配建和按时移交的,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住宅区项目的所有相应手续。

问:《办法》颁布前的小区及配套的教育设施如何处理?

答:按《办法》规定,自2011年1月31日至本办法生效,凡住宅区建设项目已按规划正在建设或已经建成的配套教育设施,应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管理使用;未按规划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和配建不足的,开发企业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参加由属地政府主导的统一配(扩、迁、新)建工作。

问:已建成住宅区开发企业未按《办法》实施的如何处理?

答:开发企业未按要求配(扩、迁)建或未移交配套教育设施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三个月内启动补建整改或完成无偿移交。逾期未改正补建或没有移交的,相关部门停止办理一切涉及该企业的规划、施工等手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依法取消其在邢台区域的房地产开发参与资格,记录公布企业诚信“黑名单”。

问:配建的教育设施怎么管理?

答:市和相关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配建的教育设施纳入整体和辖区教育事业统筹管理,合理配备教育教学设备和师资,统一教学管理。

问:其他县(市、区)能否实施《办法》?

答: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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