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新规落地 贷款政策仍在研究(2)

扫描到手机 政策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4-11-03 08:47 字号:T|T

摘要:记者1日从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印发实施。虽然这一细则并不是不久前住建 部和河北省住建厅下发的有关公积金管理文件的落地配套文件,但其中关于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提取流程及监督办法等与上述文件要求相吻合。 这意味着,石家庄公积金政策首先在提取等方面进一步放开,而贷款政策暂时未涉及,仍在研讨阶段。

-公积金提取额度更大了

在提取额度上,《细则》较以前的规定更为人性化。《细则》中明确表明“对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

虽然对于个人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并没有放大,但是对于购买了商品房的购房者,如果房产证所属姓名为父母一方及子女一方,可最多提取父母双方、子女及子女配偶四人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项。

具体在买房过程中,能够提取多少公积金呢?《细则》规定了不同情况不同的提取额度。

在购买商品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共同买受人可一次性提取合同签订日或房屋所有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已付房款总额;

而在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购房合同签订日或房屋产权证出证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已支付集资款或购房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日前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已付费用。

-房租可以用公积金支付了

公积金可以支付房租了,这也是此次新发布《细则》的一大亮点。

职工租住本市的公共保障房的,提供《石家庄市公共保障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收据即可,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的租金。

职工租住其他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公安派出所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税纳税凭证。在提取金额上,职工及其配偶在租房期间,每季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季度已付租金。

【特别提醒】

-4类情况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细则》明确规定,因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产的;购买本市行政区以外、非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 以上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的等4种情况不得提取公积金。对于“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8类情况可销户提取

职工退休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非本市户口职 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出境定居的;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两 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3类情况可部分提取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凭本人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救助证。每季度可提取一次。

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 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借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证明及家庭 成员收入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个人自负的费用支出。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件、自然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的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家庭提取总额不超过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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