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房产交易中心关于优化房屋登记流程的公告

扫描到手机 本地 来源:牛城晚报 发布日期:2014-10-23 08:41 字号:T|T

摘要: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屋登记流程、防范交易风险、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成熟做法,自10月23日起,商品房、自建房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等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由房屋登记簿 记载的权利人(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出申请即予办理。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建设的房屋)除外。

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屋登记流程、防范交易风险、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成熟做法,自10月23日起,商品房、自建房办理房屋买卖、赠与等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由房屋登记簿 记载的权利人(即《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本人提出申请即予办理。政策性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建设的房屋)除外。

如,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认为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完整,为避免房屋所有权人未经共有人同意 转移、抵押房屋,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及时经原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共同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 正的证明、现《房屋所有权证》等申请材料到我中心申请更正登记,将房屋共有的事实记载于房屋登记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共有的房屋每名共有权人 发放一本房产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2251234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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