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费不用交?假的! 专家称观点断章取义

扫描到手机 社会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09 10:00 字号:T|T

摘要: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 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定。”

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 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 定。”

近日,一则名为“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广为转载,帖子的主要观点是,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收费,帖子的转发率颇高,“原来白交了这么多年的小区停车费”的观点很吸引眼球,尤其是对物业公司“闹心”的市民看着颇为“解恨”。

那么,帖子的观点有根据吗?物业公司该不该收停车费?对此,法律专家表示,车位归属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业主的确对小区内的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但为了弥补没有车辆的业主的利益,支付费用是合理的;网帖“小区停车费不用交”的说法是断章取义。

网帖质疑

业主共有财产凭啥收费?

记者发现,在“今天我才发现小区停车费是不用交的!”这则帖子中,作者认为物业公司收停车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七十三 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 主共有。由此作者提出,小区公用场所既然属于所有业主的共同财产,并非物业公司所有,那么物业公司就没有收取停车费的权利。

此帖一出,各种观点纷纷而至。不少网友迅速“点赞”:“强烈支持!就不应该交!不交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有人表达了无奈:“不该交的 多了,都被迫交过了。”更有细心的网友查看了自己的购房合同,发现有一项内容为“停车位划归开发商所有”,该网友表示:“虽然我也想停车不花钱,但是天下 没有免费的午餐。”当然,也有人表示:“保安巡逻给你看着车,业主给人点辛苦费有什么可矫情的!”

律师观点

车位归谁视情况而定

小区停车费该不该收,根本性依据还是车位究竟归谁所有。许健律师介绍说,《物权法》规定了车位、车库的归属以及管理使用的问题,主要分为几 种情况,由开发商建设的小区内专门用于停放汽车的场地,最初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给业主,因此其最终权 属主要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如果是占用了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的车位,则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那么,既然小区的停车位不是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凭什么收费?对此,许健律师解释说,由于并不是所有业主都拥有车辆,所以占用共有场地停车 的业主需要交纳停车费;也就是说,业主共有并不意味着业主不需要支付费用;因此,网帖中提到的共有场地停车费并不是租赁费,实际上是一种管理费或是服务 费。

业主李先生为记者拿出了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车辆停放服务协议”,该协议显示,双方形成的是“车辆停放服务关系”,物业公司负责妥善管理车 场设施,维持车场秩序,制止违章行为;业主要按时缴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并做好车辆防盗措施,车辆及车辆内的贵重物品如果丢失,物业公司并不赔偿。

法规解释

收费弥补场地占用损失

记者查阅天津的相关法规发现,根据2008年起施行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 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 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因此,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是有依据的。

此外,记者致电市房管局物业办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对此解释说,对于占用共有道路停车的业主,物业会收取场地占用费,“通俗地讲,开车的业主在路边停车会对道路造成一定的磨损,收费就是为了弥补这部分损失,对不开车的业主也是公平的。”

记者采访了多个小区,不少业主纷纷表示,大家对小区停车意见很大,才让该网帖流传甚广;如果物业公司账目透明、服务到位、环境有序,业主交 钱并没多大意见;但收取停车费的出发点是保障全体居民的公平,如果物业公司把车位作为赚钱工具而私相授受,也就违背了公平的初衷,这些都需要制度和监管的 细化。

责任编辑:姚玲玲 关键字:小区停车费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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