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 (2)

扫描到手机 金融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30 08:38 字号:T|T

摘要:今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对《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贯彻和落实中 央、省委全会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突 出问题,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恢复提升国土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整治和修复的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指导原则】国土治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源头管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治理机制】国土治理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联动、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治理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治理负总责,应当建立统一调度、上下结合、相互衔接、责任明确、统筹治理的监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土治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防止对国土资源环境的破坏;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义务。

第六条 【终身追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

第七条 【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治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依法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国土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国土治理资金。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土治理,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八条 【科技研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和个人开展国土治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使用国土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提高国土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 【宣传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土治理宣传,提高公众的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国土治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十条 【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国土治理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国土治理规划编制本级国土治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变更程序】国土治理规划是国土治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规划内容】国土治理规划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协调。国土治理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状况和国土治理目标、任务、措施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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