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 (6)

扫描到手机 金融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30 08:38 字号:T|T

摘要:今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对《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贯彻和落实中 央、省委全会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突 出问题,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二条 【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破坏国土资源环境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公益诉讼】对破坏国土资源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一)非经法定程序擅自变更国土治理规划的;

(二)不按国土治理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对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制止、不处理的;

(六)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调查、不处理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其他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因上述行为造成国土资源环境严重破坏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责令其辞职。

第四十五条 【应急预案法律责任】国土资源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事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实施应对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国土治理资金法律责任】截留、挪用国土治理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责任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整治和修复责任人拒不整治和修复或者不具有整治和修复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指定具有整治和修复能力的机构代为整治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拒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整治和修复责任人不按照整治和修复实施方案进行治理,造成国土资源环境破坏加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可以并处破坏加重部分整治和修复资金一倍到二倍罚款。

第四十八条 【损害治理人权益法律责任】未经整治和修复单位和个人同意,在他人的整治和修复范围内从事整治和修复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山体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隐患区内从事采矿、不合理开垦、爆破、削坡、堆放渣石、引排水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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