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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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09-30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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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对《河北省国土治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贯彻和落实中 央、省委全会精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实现绿色崛起,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约束不断加剧、国土开发强度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匹配等突 出问题,增强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五条 【田的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
耕地使用权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时回收非降解残膜和投入品包装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违法向耕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虽经处理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污泥以及其他有机废弃物作为肥料直接施入农田,防止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耕地。
第三十六条 【湖的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面积减少、功能退化的湿地采取退耕还湿、生态补水、限牧、移民搬迁、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恢复、扩大湿地面积;对污染湿地进行综合治理,防治水质恶化,恢复湿地生物多样性。
禁止擅自占用、开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在湿地内擅自采砂、取土;禁止向湿地违法排污。
第三十七条 【海的治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严格的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进行围海、填海、挖沙、采石、新建排污口等活动。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人工湿地建设、上游综合治理、河口清淤清障等工作,修复受损的重要入海河口海域生态环境。
应当合理布局养殖空间,控制养殖密度,恢复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国土治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国土治理专项执法检查或者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政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治理工作的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的范围,及时检查国土治理规划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的完成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国土治理工作。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国土治理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国土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提供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对国土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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