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扫描到手机 本地 来源:河北日报 发布日期:2014-10-24 09:10 字号:T|T
摘要: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教育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的建设管理,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邢台市“一城四片”教育设施规划》(以下简称《设施规划》)范围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以下统称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城四片”是指:桥西、桥东的主城区和开发区及高铁片区、七里河片区、上东片区、龙岗片区。
教育设施的设置规模是指:应当容纳学生人数和设置班数、实际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操场绿地面积。
第四条 凡市区内的住宅区建设项目,包括“四改项目”(城中村、棚户区、旧城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开发企业均应按照《设施规划》和《邢台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定额指标》(以下简称《定额指标》)无偿实物配(扩、迁)建相应的教育设施。
第五条 教育设施的配建,分已达配建规模和未达配建规模两种形式。
已达配建规模是指:新建住宅区项目建筑面积达到十万(含)平方米以上,应予同时配建;未达配建规模是指:建筑面积低于十万平方米,需在属地政府主导下参加统一配建。
第六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监督、督促、指导、落实住宅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政策的实施和管理、使用。参与新(改、扩、迁)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联合审图、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 规划部门负责根据《设施规划》和《定额指标》,对新建已达配建规模的住宅区应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规模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新建未达配建规模的 住宅区应参加配建的教育设施进行统一规划与审核;配合做好已配建教育设施的清理接收、未配建设施的清查以及无偿移交工作。
相关属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的配套教育设施的整体管理工作,监督开发企业按规划、设计配建教育设施和扩(改、迁)建原有教育设施;负责已配建教育设施的清理接收、未配建设施的清查及违规占用教育设施和用地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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